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政法函〔2013〕15号
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
河南省教育厅:
你厅《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请示》收悉,经研究,现提出如下意见:
《义务教育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适龄儿童、少年免试入学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。”从法律的字面意思,“免试”是普遍的入学原则,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、少年的权利;“就近”入学,则是法律对政府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设置的义务。
《义务教育法》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:“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,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;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,适用本法。”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方式和范围等未作规定。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,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、标准和方式。”
基于法律的层级关系和上述规定,《义务教育法》的免试入学原则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,即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,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都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。就近入学原则,不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,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和需要自主、合理设置招生范围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办出特色,注重满足有特别需求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,引导民办学校采取能力测评、面试等方式,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适龄儿童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
2013年8月30日
抄 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各计划单列市教育
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
部内发送:部领导,办公厅、规划司、基础一司、基础二司、督导办
教育部办公厅 依申请公开 2013年9月2日印发
- 上一篇:前黄实验学校第三轮主动发展规划具体目标
- 下一篇: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